家樂福驗廠Chuangsheng Csr
32016-11
家樂福人權驗廠標準-《ICS行為手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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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理制度、透明度和可追溯性
1. 供應商應設立一套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,以確保:
a. 根據(jù)國家法律、習俗和慣例以及國際雇傭標準,所有的雇傭關系從招聘之日起到雇傭合同結束均得以確認和記錄;尤其是身份特殊的員工,如年輕雇員、移民、國內流動工人、季節(jié)性工人、在家工作者、計件工人、實習生或學徒、合同工、臨時工等;
b. 公司所有的銷售和管理活動以透明的方式進行,并準確記錄在公司的登記簿上;
c. 本準則中設定的原則在供應商組織內部傳達并貫徹執(zhí)行;
d. 供應商可發(fā)現(xiàn)所有違反本準則原則的行為,確定所認定問題的根本原因,并根據(jù)國家法律、習俗和慣例以及國際雇傭標準,來采取措施有效地處理這種行為;
e. 負責實施本準則(概括而言,涉及雇傭法、安全和環(huán)境等相關法律方面)的人員獲得通知和培訓;
f. 采取行動防范各種形式的腐敗、勒索、貪污和賄賂;
g. 分析其對周邊社區(qū)、自然資源和環(huán)境的大體影響,以便落實必要的程序,防止和最大限度減少與合作伙伴業(yè)務相關的負面影響;
2. 供應商承諾向其整個供應及分包鏈傳達本《行為準則》的原則:
a. 供應商應在客戶下訂單前,向ICS客戶披露歸屬于供應商及其分包商的工廠名單(供應商授權處理所有或部分本應由供應商生產(chǎn)的最終產(chǎn)品的公司)。ICS客戶不允許不遵守本《行為準則》的工廠來生產(chǎn)其訂單。一旦ICS客戶確認訂單,供應商便無權更改先前披露的工廠或分包商名單。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必須更改供應商和分包商工廠名單,應獲得ICS客戶的書面同意。
b. 供應商應檢查ICS客戶生產(chǎn)鏈中確定的工廠或分包商是否遵守本《行為準則》的原則。
c. 如果供應商發(fā)現(xiàn)其供應及分包鏈中存在違反本《行為準則》原則的行為,應立即通知ICS客戶,并承諾針對相關供應商/分包商實施糾正措施計劃。如果供應商/分包商拒絕合作,供應商承諾與上述供應商/分包商終止合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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